摘要
行政不作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通说将行政不作为当作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存在有逻辑不周延的缺陷,因此只宜将行政不作为当做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分类而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在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性质归属上,应区别对待,合法拒绝行为应归属于行政作为,而违法拒绝则应属于行政不作为。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上,出于救济相对人权益和落实公务员的法律义务的目的,在某些情形下,基于公序良俗产生的道德义务也可以成为行政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4年第1期16-26,共11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