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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探析 被引量:1

Analysis on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Limited Civil Liability of Arbitrator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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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一方面,仲裁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已经丧失法律基础,刑事责任存在极大争议,与刑法谦抑性不相符;另一方面,未对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使得实践中仲裁员往往享有绝对的责任豁免。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分为绝对豁免、有限责任和完全责任三类,且发展趋势为仲裁员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从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在我国建立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作者 张晓瑞 Zhang Xiaorui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4年第1期237-248,共12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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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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