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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解释方法——浅议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本质

The Methods of Intepretations of Criminal Law——The Debate on the Essential of the Discussionbetween the Forraalistic Interpretation Theoryand the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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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是这种学术之争建立在大量误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都是一种双重限制的定罪思路,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先后顺序不同,但这也就决定了形式解释论更加符合刑法理论的需要。在解释刑法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操作路径:首先,先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其次,再进行目的解释。
作者 李逍遥 Li Xiaoyao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1期102-119,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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