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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背离与矫正——以冤案防范与纠正为视角 被引量:2

Violating and Rectifying on Objective Obligation of the Prosecutors——In the Perspective of Misjudged Cases toPrevent and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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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追诉犯罪时肩负客观义务被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所公认。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客观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客观追诉以及对辩护权的救济和诉讼关照义务等方面确立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冤案频发反映了我国检察官践行客观义务的实践与法律要求相背离。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防范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冤案,检察官需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客观全面收集并审查判断证据;履行诉讼关照和权利救济义务;积极提起有利于被追诉者的再审抗诉;同时应确立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构建合理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
作者 王晓红 Wang Xiaohong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2期307-321,共15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2014BSC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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