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典犯罪论体系以实证主义为哲学根基,新古典体系视新康德主义为拥趸,目的理性主义、规范论奉功能主义为圭臬,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到目的行为论体系,再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出作为理论基础的哲学根基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透。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到目的行为理论,再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开放的犯罪构成,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从对构成要件理解的对立,到违法性判断的阵地与底线,再到有责性中的争讼,存在与规范两大阵营将刑法理论之争引向深处。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理论的涅槃与转型,对此应当批判地接受。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1期165-178,共14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