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和发起人信用的分离,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是整个交易的关键,否则交易将被重新定性为担保融资。美国关于'真实出售'的判断有会计标准和法律标准之分,其中会计标准属于实质性的标准,法律标准深受会计标准的影响,但是更加注重名义标准。对我国而言,'真实出售'的判断依然重要。我国同样具有会计标准和法律标准,且法律标准要严于会计标准。对于'真实出售'的判断需要结合名义标准和实质标准,其中实质标准包括资产转让不能构成欺诈移转、SPV需保留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SPV有限的追索权、发起人回赎或回购的权利的排除及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和账户控制等考量因素。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1期262-272,共11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