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事诉讼法引入了扣船管辖和实体管辖分离的制度,与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相比,我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分离的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协议管辖和诉前保全,但我国没有就管辖权分离情况下扣船法院对实体审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在管辖权分离相对宽泛,判决承认与执行又缺乏保障的情况下,管辖权分离不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扰乱国际海运秩序,还可能使扣船法院在被申请人提起扣船错误损害赔偿诉讼时面临审理上的尴尬。鉴于此,本文建议我国适时加入200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并对我国过于宽泛的管辖权分离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分离制度。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1期324-336,共13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