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盗窃数额被认定为当然的构成要件要素,却在所有的构成要件内容中都不具有容身之地。对'客观处罚条件'概念进行再诠释,限缩为与构成要件要素互斥的'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之后,认定盗窃数额处于'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之地位,不论作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还是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刑罚限制事由,均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在量刑上,通过数额认识错误和结果犯未遂两个维度对这两种体系定位进行实效检验后可以得出结论:将盗窃数额视为'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并置于'纯粹的处罚限制事由'之地位,更具优势。这一理论定位只有在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才有可能,因此,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本文问题上显现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可比拟的实用性和开放性。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2期114-146,共33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