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世纪80年代迄至今日,伴随着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显著增加。为加强保护劳动者利益,尽力转移或分散事故损害,除以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为基本救济途径之外,尚有基于社会福利思想而建立的工伤保险体制。这种双轨制救济制度,使得同一损害事实存在不同救济办法。那么,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损害赔偿这两者之间关系如何?该问题不但在理论上长期存有争议,而且关系当事人利益巨甚,实有探讨研究之价值。本文在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案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四种基本解决模式的比较分析,就我国关于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模式选择提出建议。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2期254-268,共15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