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起到了辅助驾驶甚至是替代驾驶的作用,驾驶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呈现更明显的间接性、间隔性的特征,驾驶人注意义务内容和过失责任表现形式都有着不同改变。而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有的交通管理法规无法完全覆盖规范运用自动驾驶技术的驾驶行为,也尚未对其作出有效与合理的限制。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应以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结果无价值型过失理论,对明显违反具体可能性的行为的内容作出准确定义与划分,在预见可能性的对象、程度上加以限制,重视结果回避义务,限制预见可能性在过失责任认定上过宽的倾向,引导和处理实际问题。同时以此为基础,明确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内容。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7年第1期89-107,共19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