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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村集体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效力——基于北大法宝上128个案例的分析

On Contract Validity in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Village Collective Democracy——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128 Cases from the Magic Weapon of Peki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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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违反村集体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效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没有一致标准,而且主要是基于民主议定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性质进行审查。由于民主议定规定规制的是村集体的决议行为,并不直接规制村集体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此更宜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村集体组织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越权代表行为。当村集体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相对人为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村集体组织超越代表权限时,合同有效;当村集体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以及相对人为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村集体组织超越代表权限时,合同效力待定。
作者 匡俊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7年第1期183-201,共19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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