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将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纳入其中,但相比于其他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协议》中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措辞有其特殊性,由此引起的'由何者对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案件进行管辖'有讨论的必要。本文通过对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本质的分析,进而以《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中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主体为切入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建议在《框架协议》中采取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主体,同时强调善意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7年第1期305-321,共1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