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为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概念,已经逐步进入我国刑法学界的视野。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为紧急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性概念,在否定对物防卫以及对无责任能力人防卫之后,防御性紧急避险可以成为紧急权体系下所存在空白的完美补充。然而,对于诸如受虐妇女杀夫案等特殊案件中,主张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的观点显然是由对此概念产生错误理解所致,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主张被害人过错等责任阻却事由而非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同时,根据防御性紧急避险在紧急权体系中的定位,其结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双重理论依据,即自我权利保护与利益衡量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概念的适用范围。最后,应当肯定防御性紧急避险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破坏生命法益的行为不能认定成立避险并合法化。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7年第2期154-176,共23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