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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与民法知识谱系的分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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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民法上,民法规制的重点是财产法和家庭法。人格权法与民法所共享的哲学基础和知识谱系存在差异,导致人格权法无法嵌入民法典中。在法典编纂的初期,人格权中的显像是'物质性人格要素',受时代的局限,'标表性和精神性的人格要素'隐而不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涵由原来的消极性权能转变为具有了类似物权性质的积极性权能。人格权内涵变化的实质是其'标表性和精神性人格要素'的转变,'物质性人格权要素'一如既往。因此在民法表达上,尤其是在法典编纂技术上要做到一以贯之,保持理论基础的一致性,同时还要兼顾既有的立法习惯和传统。人格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典不可能像规定物权那样模式统一。对于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该区分如上两类不同的人格要素分别规定。
作者 刘亚东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14-131,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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