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设立不在于'重述'民事特别法的各项规则,而在于为民事特别法设立一般法。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并无一般法,在各项特别法之上,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分标准——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也有必要明确各项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构成知识产权法的'总则'。这是《民法总则》为《民法分则》遗留下的任务,也是《民法分则》发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重大作用的历史机遇。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32-141,共10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