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的本质是债权让与。从债权让与的要件出发,资产证券化在主体和客体方面法律障碍,即商业银行能否向SPV转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之情形下基础资产是否还能正常出售,并提出了解决思路。关于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SPV在受让主债权的同时也受让从债权——担保权利后,是否还要办理该附属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本文从登记的作用和意义角度说明无须再登记的合理之处和法理根据;关于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为了既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第三人的利益,又能降低通知的成本,本文建议在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中将登记方式和公告方式相结合,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以公告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63-180,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