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邻环境侵权包括居民的生活性污染、居民的生产性污染、企业的生产性污染(受侵权方为居民)和企业的生产性污染(受侵权方为企业)四种类型。精确界定'相邻'难度较大,部分相邻环境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存在障碍。由于排污者与受害者在知识、财力、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差距,《侵权责任法》的环境侵权特殊规则在部分相邻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相邻环境受害者。相邻环境侵权语境下的恢复原状为拟制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应在考虑污染源与受害者空间距离的基础上,以侵权类型为基点建构相邻环境侵权私法规范模型。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205-241,共3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