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在形式上被赋予上诉权,但法院在对其进行实际救济时却陷入严重困境。分析国内外撤回公诉程序立法例可知,司法经济性与刑罚谦抑性是撤回起诉最根本的制度价值,但我国可撤诉件范围的恣意扩张已让该制度偏离了最初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的偏离致使撤回起诉的规则性质发生重大改变,进而造成准许撤诉裁定演变为一个饱含实体处分意味的司法裁决。对上诉救济问题的改良可以作为完善撤回公诉制度的突破口,即基于'价值偏离'导致'性质变异'的基本事实,本文分别提出'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模式与'裁定+判决'模式两种疏导方案,为解决撤回公诉案件救济困境提供了可行的路径选择。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2期377-398,共22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法证心理学”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