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是中国的地方人大如何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对于"法制"和"法治"这两个词语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大有不同。在那些法治不断增长的地方,社会中出现了更多的富有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它们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中国的立法机关与自由民主政体的立法机关相比,就立法者组织结构的聚合程度以及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而言,两者在权力职责和投票行为上并没有什么重大不同。立法机关的改革能够改善其政党治理的水平,并且能够提高自身的立法效率。当立法机关被当作整合不同社会利益的手段的时候,它就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为法治的助推器了。
出处
《复旦政治学评论》
CSSCI
2008年第1期22-33,共12页
Fud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