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进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对动物卫生的监督、对动物疾病的检疫等。可是,由于受到兽医主管机构的委托,许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还对兽药、动物饲料的流通渠道以及兽禽的标识不合规范等都进行监管的行政工作。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重视行政执法需要进行的一些合法程序,就导致在委托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的状况,为以后的依法、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本文将重点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受委托执法中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出处
《饲料工业》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5期116-119,共4页
Fee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