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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解释目标主观论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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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法解释目标的法律意旨,究竟应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抑或应是存在于法律规范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从来聚讼纷纭,并形成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对立。按照19世纪的主观解释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这意思是心理学意义上的东西。因此,旧主观说又称为立法者意思说"。按照客观说,法律一经制定,即从立法者分离。
作者 陈彦晶
出处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1年第1期156-16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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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0

二级参考文献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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