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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国防权——对宪法第89条第10项和第93条第1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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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宪法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国家武装力量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第89条第10项),同时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93条第1款)。一方面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又是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怎么理解宪法规定的这种"共同领导"或日"双领导"呢?
作者 马岭
出处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2年第1期128-13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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