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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泽宪法学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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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年轻的问题意识然而,法学家并不仅仅是法的科学家,而且也并非如此。他同时必须是法的哲学家,每每更必须是法的解释者。这是宫泽俊义先生***1938年在题为《勒菲尔的自然法论》的论文(收录于《宪法的思想》)结语中写下的一节内容。宫泽先生可以说正是三者兼备,并在各方面均取得最高水准业绩的凤毛麟角的宪法学家。而且,就先生而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出处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2年第1期259-288,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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