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控机关自行掌握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存在诸多弊端。对刑事侦查的司法审查可以预防无实质原因的强制性处分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保证被侦查权侵害的人得到司法救济。对刑事侦查进行司法审查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要求 ,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的做法 ,我国司法审查的主体 ,应是法院 ,可考虑在法院内设立司法审查庭 ,对强制措施实行令状主义。
出处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4期59-64,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