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3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建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明确。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2年第10期52-52,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