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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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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条的表述方式为标准,《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优先条款有'特别规定型''另有规定型''另有规定除外型'和'除另有规定外型'四个类型。《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直接或间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其中的'其他法律'应可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能够但尚未纳入民法典的单行法,而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只需'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一个标准。四个类型的优先条款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意义均重在对旧特别规定继续适用予以新法指示。《公司法》第183条与《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不一致,属于新普旧特法律冲突。因而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新法指示,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而无需报请裁决。
作者 余文唐
出处 《福建法学》 2019年第1期35-4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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