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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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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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