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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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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海洋与渔业局:你局《关于上报审批刘常明海域使用申清的请示》(闽海渔[2003]32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刘常明使用平潭县海坛岛乌礁滩91.9公顷海域用于围海养殖。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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