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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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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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