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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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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同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上报的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3.0405公顷(其中耕地13.9783公顷)转为建没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4481公顷、未利用地0.50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7392公顷(其中耕地0.88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16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7492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0.3179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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