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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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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3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4.2013公顷(其中耕地31.29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闽侯县青口镇宏一村水田0.4757公顷、菜地0.928公顷、园地0.1165公顷、未利用土地0.9528公顷,宏二村水田9.6105公顷、菜地5.3611公顷、园地2.4811公顷、其他农用地0.55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31公顷、未利用土地2.0672公顷,宏三村水田1.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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