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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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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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