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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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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32号),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367公顷(其中耕地25.5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5418公顷、未利用地0.424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1673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5857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1.086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4.6522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7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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