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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旺坑水库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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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旺坑水库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宁政[2003]地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屏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6.0028公顷(其中耕地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水田2.334公顷、林地5.755公顷,山棠村水田2.67公顷,安溪村水田1.796公顷、林地18.9698公顷、未利用土地1.905公顷,凤林村林地4.145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8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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