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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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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8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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