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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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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教育厅、厦门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闽教发[2004]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9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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