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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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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7.0295公顷(其中耕地17.14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长乐市江田镇漳流村旱地17.1447公顷、园地14.7618公顷、林地24.3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7306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57.0295公顷,作为长乐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1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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