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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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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5169公顷(其中耕地24.74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永春县石鼓镇桃场村水田18.0863公顷、其他农用地1.39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488公顷,桃联村水田6.6618公顷、其他农用地0.37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6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28.1517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5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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