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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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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泉政地[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8688公顷(其中耕地22.63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水田7.17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844公顷,凤阳村水田4.93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975公顷,凤南村水田1.3814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7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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