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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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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31号),福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53.6798公顷(其中耕地113.58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2.4591公顷、未利用地5.7294公顷;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27.883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9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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