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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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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63号),厦门市2003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71.1921公顷(其中耕地44.86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2.3057公顷、未利用地1.913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5.411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4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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