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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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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对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入伍时间以组织审干结论和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月再增发30元。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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