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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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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当提高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2月底前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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