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4号),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城区、周宁县、屏南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46.1326公顷(其中耕地96.1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5695公顷、未利用地80.1105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0期8-8,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