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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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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瓯市人民政府:《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批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瓯政[2004]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建瓯市农用地4.31公顷(其中耕地3.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收建瓯市徐墩镇大潭村水田0.268公顷、旱地0.172公顷、园地0.36公顷、林地0.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公顷、未利用土地16.57公顷,九匡村水田2.74公顷、园地0.01公顷、未利用土地2.78公顷,湖圹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3公顷,山边村未利用土地1.54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6.06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14.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8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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