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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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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公安局:为了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核发管理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申领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明年起,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每年9月15日前。
机构地区 福建省公安厅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4期42-5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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