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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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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精神,为逐步适当提高我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5期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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