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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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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交通厅: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收取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工本费的函》(闽交财[2005]2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5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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