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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名并调整充实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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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国台办、商务部、农业部批复同意将海峡两岸(福州、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范围扩大到福建全省,设立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为进一步加强对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6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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