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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等4个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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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补办开发区审批手续的请示》(泉政文〔2006〕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福建惠安经济开发区、福建德化陶瓷产业园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的要求,同意将泉州万安开发区、泉州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整合为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将晋江科技工业园区、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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